张正雯律师

张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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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婚姻家庭

成功代理吴某诉刘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来源:张正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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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诉刘某、吴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原告:吴某甲

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刘某6、吴某7、周某8、黄某9、吴某10、姚某11、关某12

【本案被告虽多,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只针对被告刘某6和吴某7。】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12345以及吴某乙系兄弟姐妹关系。被告刘某6、吴某7是吴某乙的妻女。被告周某8是被告吴某2的女儿。被告黄某9、吴某10 是被告5的妻儿。被告姚某11是被告1的儿子,被告12关某是被告3的女儿。

      上海市黄浦区某处私有房屋(下文简称系争房屋)的原产权人为陈某,建筑面积43.3平方米,陈某于2004年报死亡,其名下房屋产权由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12345以及吴某乙(201411月去世)继承,每人各占七分之一份额按份共有。20109月该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拆迁许可证核准之日,该房屋在册户籍9人,即吴某4、姚某11、周某8、黄某9、吴某10、案外人刘某(20108月报死亡)、吴某3、关某12、吴某乙。201310月由吴某乙代表系争房屋的所有产权人与拆迁公司等相关主体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代领了安置补偿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认定房屋性质为旧里私房,非居住房屋面积为66.7平方米(房屋在原继承面积43.3平方米的基础上进行了搭建),该户属于居住困难户拖底保障,认定安置对象除了户口在册的人员以外,还包括被告刘某6和吴某7。协议约定系争房屋共补偿900万余元,系争房屋的产权人选择了安置房屋7套,并用货币形式选购一套本基地安置商品房1套,共计490万余元,其余补偿为金钱补偿。201310月原被告对于动迁补偿利益已经分割,但是原告不同意分割结果,遂起诉至法院,判令其应分的拆迁安置补偿款99万余元(计算方式:拆迁安置补偿款总计900万余元—装潢补贴6万余元—搬家补贴1500余元—证照补贴10万元=880万余元/7—已收取款项26万余元),该款由被告刘某6、吴某7共同向其支付。本律师为被告刘某6、吴某7的代理人,现结合庭审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系争房屋是私房,该户是按照人头计算补偿。根据动迁方案,原告作为外共人只能享受房屋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值补贴的七分之一。

系争房屋为私房,共有产权人共7人,原告对系争房屋43.3平方米的部分享有七分之一产权,而且原告户口不在系争房屋内,属于外共人。根据系争房屋征收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外共人应该分得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三块砖头的七分之一,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第七条(被拆迁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等共计150万余元,其中评估价格0、套型面积补贴31万余元、价格补贴0元,共计31万余元,其中外共有人份额为18万余元。)现示,系争房屋四个外共人的份额为18万余元,也即原告应得的份额为4万余元,但实际上原告拿到了26万余元,其拿到的补偿款远远超过其应得的份额。庭审已经查实,在201310月,原被告已经对补偿款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分割26万余元补偿款,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并摁手印,原告也已经拿到该补偿款,此应视为原告对拆迁补偿份额的认可,因此其诉请再分割99万余元是毫无道理的。

二、搭建及非居部分的补偿原告无权要求分割。

系争房屋补偿款的大部分款项是按照非居的补偿标准计算而来,然而系争房屋本是居住房屋,由吴某办理证照,改变房屋用途,所以才存在非居的补偿,系争房屋拆迁之前是由被告刘某6、吴某7一家实际经营居住,因此原告要求分割经营性补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另外,根据另一个已经生效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房屋拆迁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43.3平方米作为按份共有的依据,而搭扩建部分面积系由实际经营者获得相应补偿。搭扩建部分的产权人为吴某乙、被告吴某4、被告吴某5,除实际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产权人享有产权份额的范围应以居住房屋评估均价计算的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和价格补贴作为确定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此,既不是产权人也不是实际经营者的原告无权要求分割该部分的补偿款。

三、原告主张其领取26万余元系因其他原因申请提前预支的理由不能成立。

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出具了其配偶的住院单,主张其领取26万余元是为了给其配偶看病,该款项是因为看病救人原因提前预支,并不是确认补偿款最终金额。该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相关的拆迁补偿规定也没有说明可以预支拆迁补偿款,因此该主张不能采信。

四、系争房屋属于居住困难户的安置条件,居住保障对象包含被告刘某6、吴某7在内的10人,原告不属于居住困难户的安置对象,也即被征收房屋居住部分按照人头来计算补偿款,因此原告无权主张分割相应的款项。

综上所述,原告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原告主张不成立。法院在充分考虑系争房屋来源、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系争房屋补偿款的实际组成、系争房屋面积构成、系争房屋户籍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后,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系争房屋相应的各共有产权人的权益,并根据国家相关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和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认定原告作为外共人已经在拆迁补偿中取得其产权份额范围内应得的补偿款,其再行超出产权份额主张其他拆迁补偿款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原告的全部诉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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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正雯
  • 执业律所: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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