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雯律师

张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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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他处有房”

来源:张正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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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他处有房”?

房屋动迁(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诉讼纠纷案件,经常会碰到的一个概念是“他处有房”,到底什么情况算是“他处有房”?自已出钱购买的商品房算不算是他处有房?从之前施行的动迁政策到现在适用的房屋征收,他处有房的内涵和外延有什么区别?。

截止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他处有房”的认定,对法院裁判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主要有三个,分别是:2004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4年施行的《上海高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以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布的沪房管征[2014]243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他处有房”的认定为,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上海高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认为“他处有房”应限定为福利分房,但曾经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未将补偿款用于购房的,或者获得其他住房福利补偿的,达到标准的,也应视为“他处有房”。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243号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他处有房:

(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三)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四)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三个文件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他处有房的内涵进行描述,其中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2014]243号文中他处有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居住困难户的认定上,也即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如果申请居住困难户拖底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他处有房时适用的标准。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上海高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两文件对他他处有房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的裁判标准,也即他处有房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衡量是否他处有房的唯一标准为是否享受享受过福利性质的房屋。

虽然房屋拆迁经历过房屋拆迁政策到房屋征收政策的转变,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他处有房的标准并没有发生改变,也即他处有房仅限于享受过福利性质的房屋,自己出钱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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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正雯
  • 执业律所: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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