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动迁后,曾经享受过动迁利益的人能否再次享受补偿利益?
【案情简介】
上海市某区一套公有租赁房屋被列入房屋征收补偿范围,房屋承租人为老李,老李已经于2009年去世,被征收的房屋内共有10个户口,分别为大女儿李A和李A之子小殷;二女儿李B之女小徐;三女儿李C及李C之子小宋,大儿子李中的配偶姜女士及李中与前妻所生女儿李华,李中2012年去世;小儿子李东,老婆王女士及儿子小李。
房屋被征收前,小儿子李东三口之家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由于家庭内部矛盾大,无法推选出签约代表,物业公司强行指定了李东作为房屋新的承租人。李东和征收事务所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全货币安置,而且李东认为所有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其他户口在册的人没有权利进行分割,理由是自己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上海他处无房,而其他人都享受过动迁或者福利分房。
【承办过程】
老李的其他子女多次同小儿子李东进行协商,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被李东拒绝。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其他子女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分割事宜,大女儿李A和儿子小殷找到张正雯律师,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接受李A母子的委托后,了解到:李A自幼随父母一起,在系争房屋内居住长大,直到结婚才搬离系争房屋,儿子也在寒暑假及平常节假日居住于系争房屋内。在1986年李A的丈夫实际居住的一套私房动迁了,两人属于安置对象。两人的户口在2007年应老李的要求迁入系争房屋。
张律师还了解到,系争房屋所属地块签约率已达到90%,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经生效,货币补偿款总额约为650万元,补偿款尚未发放。
张律师结合多年诉讼实践经验,判断李A母子二人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能够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于是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要求分割80万元的征收补偿款,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确保法院判决的执行性。
庭审中张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本案中,李A母子虽曾经享受过动迁,但系私房动迁,而且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李A母子从本次拆迁中并未获利,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从7.8变为5.8平方米。根据上海市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上海高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规定,他处有房仅限于福利性质的分房,私房拆迁不属于福利性质的分房,因此李A母子俩人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3、本案中,房屋承租人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被物业公司强行指定为被告李东,但是这并不影响原告李A母子作为房屋同住人的权利。李东只是动迁公司为了签约方便,是其他同住人的代表,其并不必然享有原始房屋承租人的地位。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李A母子的诉讼请求,两原告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共计60万元。
【办案心得】
房屋征收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由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法院在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房屋来源;②居住情况;③他处有房情况;④对房屋贡献大小;⑤其他因素。
其中他处有房,仅限于福利性质的分房,一般情况下享受过私有房屋拆迁利益的,不属于福利分房,不影响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地位。